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7637号
原告: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161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507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文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湉湉,重庆文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女,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限原告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谭 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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