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4773号 原告: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港汇路99号附132号锦绣丽舍6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5882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文惠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161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507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