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357号
原告:璧山区祥锋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道渝隆路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DW3L67。
经营者:***,男,1962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88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507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璧山区祥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3日立案。原告璧山区祥锋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0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祥锋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祥锋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85元,由原告璧山区祥锋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