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1执18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双桥经开区辉煌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双桥经开区双路镇中小企业园,组织机构代码L5885688-3。
经营者:任乃彬,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20353507-2。
法定代表人:沈长寿,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双桥经开区辉煌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双桥经开区辉煌钢材经营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欠款3912176元及资金占用费、诉讼费2312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结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一个,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三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在重庆易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院时光一期工程项目有应收款并进行冻结,因该应收款未结算,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1执18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