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22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922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88544.4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分期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成权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张志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郑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