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010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工业集中区西片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85531404R。
法定代表人:林商理,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18号8幢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85067C。
法定代表人:吴学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2021年4月20日,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小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