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301号之二
原告:淮安华霸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付贺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跃,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绿都大道13号绿地之窗B2座708室。
法定代表人:吴学高,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安华霸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华霸公司)与被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友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华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054784元及迟延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9月份从原告处购买桥架、配件等设备,原告将桥架、配件等设备卖给被告后,并按照被告的要求陆续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桥架、配件等设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至今未付清全部货款。截止2021年1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5478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均被被告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友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院确定的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友联公司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绿都大道13号绿地之窗B2座708室,应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交付涉案买卖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地,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交付涉案买卖合同标的的地点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华山珑城,属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将该案移动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更方便,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山东省),或者参考管辖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就合同履行地点未作出明确约定,而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原告华霸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华霸公司住所地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对原告华霸公司诉被告友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友联公司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金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小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