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兴顺管道配件经营部、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898号 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兴顺管道配件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N2FL642,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五金建材家居广场A16-058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85067C,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绿地之窗商务广场E2幢8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兴顺管道配件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兴顺管道配件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兴顺管道配件经营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兴顺管道配件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兴顺管道配件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