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648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郑建,男,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人民路与银河一路交叉口环宇国际广场5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建、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建、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郑建、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