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弘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弘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民终3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弘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审被告:宁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负责人:丹红星,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上诉人河南省弘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陵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3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弘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弘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弘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4元,减半收取2277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弘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