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3财保966号
申请人:河南省弘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694881841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6039904125520190000003)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弘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