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弘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郑东新区达远租赁站、河南省弘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218号
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达远租赁站,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磨李社区西临街5号楼2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0MA41T9GC8D。
经营者鲁涛涛。
委托代理人赵满存,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宇航,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71号办公楼3层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4881841M。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开阳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7F0ER2G。
负责人张红卫。
被申请人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郑州(新密)外国语学校,住所地郑州市新密产业集聚区天安街与兴业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183MJY561140R。
法定代表人寇雪杰。
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达远租赁站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郑州(新密)外国语学校银行存款805962.9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郑州(新密)外国语学校银行存款八十万五千九百六十二元九角二分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孙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