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弘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弘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郑州(新密)外国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6317号
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李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77645663M。
法定代表人:尤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建伟,孙钰,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4881841M。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郑州(新密)外国语学校,住所,住所地郑州市大学南路与天安街交叉口向西600米路南div>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校校长。
被告: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新1**国道交叉口向北600米路东div>
法定代表人:陈战勇,该院院长。
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郑州(新密)外国语学校、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6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颖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怡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