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3728号
原告:***,男,出生于1990年2月7日,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
委托代理人:朱盛金、曾彬彬,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与107国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000798233697A。
法定代表人:陈战勇,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九灵、豆中银,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弘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槐街32号1号楼1单元21层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4881841M。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第三人河南省弘茂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颖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煜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