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开封市裕顺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一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民终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44TKTX5G。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鼓楼街鼓楼商城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秀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一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5907554B。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85号院1号楼绿城迷你国际2501号。
法定代表人:袁军峰。
上诉人开封市裕顺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一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上诉人开封市裕顺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开封市裕顺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