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一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市裕顺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4执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一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院**楼绿城迷你国际**。
法定代表人:袁军峰,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开封市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秀荣。
关于郑州一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市裕顺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2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封市裕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一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608808.62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价款608808.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25日起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计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封市裕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一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窝工损失2600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郑州一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拉走剩余在涉案工程现场的四台新风换气机、保温棉、钢管等剩余材料。四、驳回原告郑州一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2元,由被告开封市裕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0148元,原告郑州一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2974元。反诉费6017.50元,由被告开封市裕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开封市裕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开封市裕顺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郑州一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44808.62元,执行费8848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在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到被执行人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及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材料,核实到开封市裕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注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2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毛庆昕
人民陪审员  宋桂花
人民陪审员  石爱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张晓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