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3民初6579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理人:**,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妻子,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南关街道办事处淮海中路东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AWR6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宿,住所地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南内环**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2970。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灵璧县教育体育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