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民初10642号
原告河南创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吉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创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吉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