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创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殷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民初450号
原告河南创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于进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晶磊、程小雷,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北段。
负责人张海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志超、梁叶楠,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创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交付诉讼费,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文生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申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