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双发瑞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902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郑新路与纬三街交叉口浩创梧桐郡A1幢2单元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80B5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双发瑞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Q99M1X。
法定代表人:闫瑞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双发瑞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9民终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内无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不要求悬赏公告,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濮阳市双发瑞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付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