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1320号
原告:泗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经济开发区国道343和东三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43939183G。
法定代表人:王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武,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XXYFT4M。
法定代表人:顾大局,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55807元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泗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558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