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1320号之一
原告:泗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经济开发区国道343和东三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43939183G。
法定代表人:王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武,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赛赛,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XXYFT4M。
法定代表人:顾大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善刚,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皖1324民初132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55807元,予以冻结。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泗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5580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