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3781号
原告:**,男,1982年4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满流,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霞,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苌超,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泗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经济开发区国道343和东三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43939183G。
法定代表人:王义。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苌超、泗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苌超、泗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泽澄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