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执2782号
申请执行人:泗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国道343和东三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43939183G。
法定代表人:王义,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曾用名孙帅),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申请执行人泗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324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泗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105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泗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3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立案执行后,1、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注册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
3、本院通过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该房屋已拆迁,拆迁权益已另案查封。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该房屋已拆迁,拆迁权益已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幼书
审判员 袁金坡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