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汉能诚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敬飞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与泗县汉能诚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4民初6263号
原告:安徽敬飞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D50T3A(1-1),住所地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龙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邵宽超,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汉能诚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43939183G,住所地泗县经济开发区343国道与东三环交口。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敬飞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汉能诚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敬飞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县汉能诚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