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特183号 申请人: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市***则镇居民,现住子长市***则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延川镇北新街居民,现住延川县北新街。 申请人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字(2021)第2120-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护理费的支付凭证以及住院期间证明,其要求申请人支付护理费16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90元无依据,且申请人派专人进行护理。申请人已经结清被申请人工资,其要求申请人支付工资620元亦无依据。 被申请人***答辩称,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的工伤赔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的撤裁申请不能成立,申请人在延安治疗时派人护理,但在西安并没有派专人护理。 经审查查明:2022年8月18日,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区**字(2021)第2120-2号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68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1269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620元。 以上第一至三项共计30110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予以支付。 另查明,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区**字(2021)第2120-1号非终局仲裁裁决,已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劳动者因工伤待遇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就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出具裁决书,实质上仍是基于同一事实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均应按非终局裁决处理。“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的具体含义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该裁决不服,均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申请撤销该裁决,故申请人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受理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内的终局裁决事项应当一并审理。故本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薛 莉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