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190号 申请人:***,男,1985年3月1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邵通市彝良县。 被申请人: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顺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0YYM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3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370704132022000××××)一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在担保财产范围内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