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7365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北峰乡炉里村6组2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略律师事务所。 被告: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顺利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3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邢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