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7365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北峰乡炉里村6组2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略律师事务所。
被告: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顺利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3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邢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