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0YYM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现住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上诉人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孝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计820元,**感市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牛 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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