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3民初3735号
原告:福州蓝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68号群升国际御园3号楼17层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B。
法定代表人:王延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伟,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钻康,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桔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连江中路东侧与曙光支路交叉处百联大厦7层02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K。
法定代表人:林滔。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蓝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桔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福州蓝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和被告2016年6月27日签订的《福建桔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APP开发项目服务合同书》于2017年7月28日已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APP定制开发费用9652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619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委托被告定制开发智能手机应用程序”泊泊乐”APP项目。双方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APP开发项目服务合同书》,该合同附件包括:APP框架《附件一:定制开发后台导图》、APP开发工程流程及时间节点《附件二:定制开发工作流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7月1日向被告汇转了48260元,2016年8月24日向被告汇转了48260元。2016年10月8日,被告客户经理张伟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项目违约函,主要内容为:”超出原定工期的原因是由于UI验收延迟,原告提供的SDK文件及程序代码不能用,并要求原告额外支付5万元的费用”。2016年11月22日,王延祥与被告技术人员郑晓辉通话中,郑晓辉再次承认原告提供的磁疗是可用的,并且已调试成功。因此,被告提出的”SDK文件及程序代码不能用”并非事实,软件开发超出工期完全都是由于被告工作怠慢导致。被告提测一交付时间应为2016年9月17日,正式交付APP的时间应为2016年9月24日,由于被告怠慢工作,被告迟至2016年12月12日,才提供一个开发的半成品,且完全达不到验收标准的APP。被告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开发,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原告损失。2016年12月14日被告客户经理张伟茜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单方终止合作,不再继续开发泊泊乐APP项目,构成根本违约。由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泊泊乐APP程序系半成品,本该被告完成的很多内容都没完成,根本无法使用,无商业价值,并错过了市场时机,导致原告项目搁浅。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通知被告解除双方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的《APP开发项目服务合同书》,返还原告APP定制开发费用96520元,并赔偿违约金36195元,被告于2017年7月28日收到该函件。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福建桔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内容为计算机软件开发,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收案范围:(一)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4、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以及第二条案件管辖:(一)级别管辖:全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但本意见规定由省院管辖的除外。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本案本质也是一种技术合同纠纷,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收案范围:(四)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一审管辖权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福建桔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龚晓璇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