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特222号 申请人: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A3栋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 申请人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法院撤销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4848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到庭参与仲裁审理,在仲裁程序中未获得充分的**和辩论的机会,仅凭***的一面之词就下的裁决明显对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极其不公平。二、本案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系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靠车业主自行聘请的人员的证据: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班线挂靠承包人***,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经营桂AE××**客车,运行南宁至横县峦城的客运班线,***与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客车经营产值责任合同书》。***系受聘于***的驾驶员,在***审时*****的管理人员马家圳系***亲戚,与***共同经营该车辆,***和马家圳均不是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职员,与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具体工作和人工报酬由***安排和发放,这是***自始知悉的,故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仲裁裁决中说的“马家圳为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与事实不符,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取得不当得利。综上所述,***行为已严重影响***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影响仲裁裁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其为了自身的利益,隐瞒了可能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使***对事实的判断、对是非的认定和对责任的划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由此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给申请人造成了不公正的结果。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4848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3日工资人民币3000元;二、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院着重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隐瞒其系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靠人聘请的人员的证据,属于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认为,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系挂靠人雇佣的人员,应对此进行举证。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法送达开庭通知书,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审,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余 健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