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554号之三
复议申请人: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经十西路7598号。
法定代表人:郝玉新。
被申请人: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华德路。
法定代表人:和瑞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奉,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图公司)与被告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中公司)、亿森(上海)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森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奥图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沪73知民初55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昊中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昊中公司不服,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昊中公司复议称:第一,昊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一贯信用良好,从未有欠债不还的记录,昊中公司目前有人民币1,000多万的应收账款,不存在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情形。第二,涉案设备清洗机整体售价为人民币181万,涉案专利仅有辅助功能,冻结人民币200万元远远超出可能的债权,不应得到支持。第三,法院裁定冻结昊中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及其他多个账户,严重影响昊中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经营困难。综上,昊中公司申请本院变更财产保全裁定,降低冻结金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奥图公司主张,亿森公司生产线上使用的清洗机由昊中公司生产,该清洗机侵害了奥图公司名为“清洗机辊系分离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410551160.5),请求法院判令昊中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昊中公司赔偿奥图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亿森公司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奥图公司举证了发明专利证书、被控侵权产品现场照片、判决书等证据。此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决认定昊中公司生产的清洗机侵害了奥图公司名称为“清洗机辊系分离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410551160.5),判令昊中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奥图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奥图公司就其主张已提交了初步证据,奥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未超过诉讼请求的金额,且已提供了担保,奥图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2020)沪73知民初554号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冰雪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