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鸿企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035号
原告:上海新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亦鸣,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竹,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上海新鸿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新鸿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97,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0年起与被告就同一生产线设备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机器人冲压自动化搬运系统、30吨电动无轨重载运输车、冲压机器人端拾器,合同金额总计9,578,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设备到厂后,被告应某在3天内开始进行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工作,并到原告工厂内安装调试,直至最终验收合格;保修期为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完成日起一年;在保修期内,被告负责免费维修因设备缺陷或在使用中产生的设备故障及免费提供损坏件的替换配件;保修期后,被告应在2天之内保证配件的供应和负责答复维修技术咨询,或根据原告要求上门维修、检修、特殊保养等,否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总额赔偿原告。该设备交付后,被告未前来安装调试,未完成终验收,现该设备亦需要保养,遂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函告被告,要求被告派人前来履行调试、维修、保养等合同义务。然被告于2021年10月19日回函,并以设备已过保修期、现场条件不确定等借口,至今未派人前来履行调试、维修、检修等合同约定义务。故此被告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总额,共计497,800元。综上,因被告怠于履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设备,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原告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设备所在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且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与本案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此,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案涉合同约定相关纠纷由合同签订地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案涉合同相关纠纷已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原告亦在他案中应诉答辩,应视为认可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之管辖。综合考量案件审理的便宜程度,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颖杰
书 记 员  蒋静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