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06民初4787号
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98886532U,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华德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和瑞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奉,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FJ4P2B,住所地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北惠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图公司)与被告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铠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铠龙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万及资金占用费(以20万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铠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1日,奥图公司与铠龙公司签订冲压生产线机器人自动化搬运系统项目合同(合同编号KL-20070005)。因铠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迟迟不予终验收,拖欠合同价款。奥图公司提起诉讼。经二审最终作出判决,判决中明确终验收最终条件于2019年2月底已成就,铠龙公司不按约进行验收,视为条件已成就。现按合同约定,铠龙公司应退还20万元履约保证金。铠龙至今未退还,故诉至本院。
被告铠龙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3日,奥图公司向铠龙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2017年1月11日,铠龙公司与奥图公司签订冲压生产线机器人自动化搬运系统项目合同(合同编号KL-20070005),约定奥图公司承揽冲压生产线机器人自动化搬运系统项目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陪产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合同总金额为600万元。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生效后,投标保证金20万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至产品终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另查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3480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奥图公司对生产线安装、调试至试生产已按合同全面履行,终验收最终条件也已于2019年2月底成就,铠龙公司不按约进行终验收,视为条件已成就。
以上事实,有合同、业务回单、(2020)苏02民终3480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铠龙公司与奥图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现双方履行的合同终验收条件已被认定视为已成就。故铠龙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故奥图公司要求铠龙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以2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还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3元,由铠龙公司负担。奥图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铠龙公司应负担诉讼费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