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新鸿企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华德路。
法定代表人:和瑞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新鸿企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荣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利明,该公司总经理。
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7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关联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昆山市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昆山市人民法院更了解20130828001号合同相关事项,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由审理过同一合同纠纷的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2、合同项下设备位于昆山市,在设备所在地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依据20130828001号《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第2条约定:“交货及安装地点:昆山市XX镇XX路XX号”,可见合同项下设备安装于昆山市。被上诉人请求判决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而上诉人认为合同设备由于交付时间过长已出现机械部分、电气部分老化情况。且据上诉人了解,被上诉人可能将设备的零部件挪用,只有将零部件补全后,上诉人才能有条件对设备进行后续安装。由于设备为非标准设备,需要结合设备所在地的实际条件进行检测、安装,故由设备所在地法院,即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昆山新鸿企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双方如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处理”,“签订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即约定管辖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宁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