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

***与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晋0521执323号
申请人:***,男,1984年2月7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
被执行人: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北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沁水县龙港镇北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7)晋05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4月27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661.9元(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赔偿3839.2元、沁水县龙港镇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赔偿822.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