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晋0521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被执行人: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城新建东街34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北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城北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沁水县龙港镇北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晋05民终3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4661.9元(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赔偿3839.2元,沁水县龙港镇北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赔偿822.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经多次督促,两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法官***

执行助理常飞飞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