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沁水县龙港镇北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晋0521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郜炳文,男,1959年3月10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被执行人: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新建东街34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北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沁水县北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沁水县龙港镇北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7)晋052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661.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沁水县龙港镇北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动履行完全部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