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陇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民终1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东江建邦3栋楼一单元4楼及陇南市交通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渭县鑫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宋堡村白土咀社。
法定代表人:包亚兵,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通渭县弘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陇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渭县弘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通渭县鑫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陇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