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与武正录陇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民初19649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陇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旧城山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71028106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正录,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诉被告陇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被告武正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73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