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与某公路工程总公司文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222民初664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文县。
被告:陇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
法定代表人:肖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甘肃省文县。
原告**与被告陇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玉琴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