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81民初3754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尚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第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2163602L(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扬州市阳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史可法路44-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12269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尚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阳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6)皖1181民初3754号之三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扬州市阳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尚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尚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市阳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解除申请人安徽尚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时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