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科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尚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扬州市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81民初3754号之三

申请人:安徽尚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第**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2163602L(1-3)。

法定代表人:王开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桂林,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扬州市**电气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史可法路**号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1226938。

法定代表人:夏继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林,江苏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尚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尚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扬州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金额在60万元以内。2017年12月18日,申请人安徽尚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尚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安徽尚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

人民陪审员  黄如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时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