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737号
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07.5元,由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