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虹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扬州市虹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镇江路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5545号
原告:扬州市虹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麻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宝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镇江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北仲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朱磊。
原告扬州市虹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镇江路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虹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晓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