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02执223号
***、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7796元,并以1652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2月8日的利息,以677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支付2018年2月9日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有存款,已依法予以冻结并划拨至本院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02执22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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