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集群品牌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9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宝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萍,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集群品牌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王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集群品牌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集群品牌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141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集群品牌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开户行:工商银行西安咸宁西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现在申请人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集群品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集群品牌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开户行:工商银行西安咸宁西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邢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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