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财保2号
申请人:贵州大有筑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林园社区火石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34702991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3876927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14003900595270590)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大有筑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