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有筑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大有筑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15执1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有筑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林园社区火石岗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生,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div>
本院执行申请人贵州大有筑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贵州大有筑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等共计516349.0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563.0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7月16日、2019年9月25日、2019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95.0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可提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9年10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19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位于贵阳市××井××区未来方舟××(××(××)*岩区不动产权第0017723号)房屋,上述房屋为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本院其他案件,已向申请人释明,待到首封法院处置时可申请参与分配。
5、经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得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账户。
6、我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89室号调查时,该地工作人员告知,被执行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地没有登记经营信息,且不在该地经营,其他没有关于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信息,现被执行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线索。
7、委托金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贵州省××沙土镇振兴社区调查时,该地工作人员告知,被执行人***在该地有登记居住信息,但已不在该地居住,其他没有关于***的其他信息,2019年11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其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关押,其余无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有筑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有筑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我院执行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多次传唤未到庭,申请人贵州大有筑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有筑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有筑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上诉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黔0115执15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闻*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