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有筑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大有筑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异38号
异议人(案外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四云岩区渔安安井温泉旅游城未来方舟A组团(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7581331L。
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洁,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有筑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林园社区火石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3470299100。
法定代表人蔡思浪,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元,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89室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3876927C。
法定代表人:刘朕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朕源,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贵州大有筑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刘朕源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黔0115执恢137号),现异议人外人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刘朕源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或将未来方舟xx组团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拍卖所得款项有限支付贵阳房开公司代刘朕源偿还银行的全部款项786152.0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案件审查期间,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一经做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铮
审判员 韩 龙
审判员 肖 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祥连